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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薊州新城地塊)

信托傳媒 2023年03月14日 00:42 145 定融傳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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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么樣?

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是2010-11-16在天津市薊縣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于天津市薊縣中昌南大道2號。

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20225562691130T,企業(yè)法人趙欣,目前企業(yè)處于開業(yè)狀態(tài)。

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城鎮(zhèn)建設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房屋買賣、租賃服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國家有專項專營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行政許可的,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在天津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856237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guī)模的企業(yè)中,共43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屬于優(yōu)秀。

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外投資15家公司,具有0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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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債權轉讓計劃什么意思?

購買債權轉讓計劃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的意思如下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

債權轉讓計劃是指依法成立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的企事業(yè)單位法人、合伙企業(yè)或其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他經濟組織向特定投資者發(fā)行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以合同中的債權作為質押擔保,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投融資產品。

其本質是經各地方金融辦公室審核批準,以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為目的,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開展的業(yè)務。每個金交所發(fā)行的產品均需到地方金融辦進行備案。

薊縣新城房本什么時候下來啊

2022年10月24日起依次辦理,辦理后一月左右下證。

據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反饋: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4日開展宅基地置換新城保障房不動產權證辦理工作,辦理房產證并不復雜,但辦理的時候也是需要一定等待時間的,一般來說辦理房產證一個月之后是可以拿到相關證件的。

房本對房屋產權證明的簡稱。目前,房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地方房地產權證。

不良債權轉讓后的計算基數

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4個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閱讀提示

關于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應如何計息的問題,因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于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的規(guī)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fā)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约白罡呷嗣穹ㄔ骸?009〕民二他字第21號函答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于規(guī)范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yè)和社會穩(wěn)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zhí)他字第4號函答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答復: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zhí)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后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紀要》的精神處理;《紀要》發(fā)布后,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依據上述規(guī)定,就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zhí)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受讓后利息的問題,法院能否對所有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非金融機構主張受讓后利息的請求,均不予以支持?我們認為不能任意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傅松苗、吳江在《關于海南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研究》一文中認為:“經過長達10多年的處置,紀要針對的政策性剝離和半商業(yè)化剝離的不良債權已經基本清理完畢,紀要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目前進入審判、執(zhí)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案件絕大多數是純市場化、商業(yè)化的金融不良債權,最高法院有必要下發(fā)通知或出臺指導性案例對這些案件不適用紀要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不當擴大紀要的適用范圍?!?/p>

最高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執(zhí)監(jiān)433號執(zhí)行裁定書中的裁判觀點,認為:并非所有非金融機構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都不能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受讓后的利息。

本文就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息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9)19號】

第九條【關于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會議認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fā)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二條【關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會議認為,在《紀要》中,國有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國有控股商業(yè)銀行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組建或參股等方式成立的資產處置聯合體。國有企業(yè)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yè)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tǒng)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yè)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fā)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yè)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在《紀要》發(fā)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2、《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答復》【(2013)執(zhí)他字第4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鄂高法[2012]323號)收悉。經研究并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答復如下:第一條【向非國有企業(yè)主張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的利息,參照《紀要》精神處理】非金融機構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能否在執(zhí)行程序中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后利息的問題,應當參照我院2009年3月30日《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9]19號,以下簡稱《海南座談會紀要》)的精神處理。第二條【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停止計算利息的時間】根據《海南座談會紀要》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海南座談會紀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座談會紀要》發(fā)布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或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fā)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計算;發(fā)布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海南座談會紀要》發(fā)布后,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計算;受讓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纠ㄟt延履行利息】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的利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計算至《海南座談會紀要》發(fā)布之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

【涉及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參照《紀要》的規(guī)定】我院于2009年4月3日發(fā)布的法發(fā)(2009)19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所要解決的問題實質是如何解決和化解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主要目的在于規(guī)范金融不良債權轉讓行為,維護企業(yè)和社會穩(wěn)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根據《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紀要》的規(guī)定。債務人未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fā)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遲延履行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

第一條【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利率】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編者按:2017民訴法修訂后,該條文已變更為第二百五十三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次受讓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11)魯高法第2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二次受讓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法院就二次受讓商業(yè)不良債權的受案范圍】案涉爭議債權的轉讓,屬于“受償在先、轉讓在后”的轉讓情形,不符合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及2010年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中關于“轉讓在先、受償在后”的不當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宜。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1)12號】

第七條【利息計算】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計算利息和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

第一條【適用范圍】國有商業(yè)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fā)布的上述規(guī)定。第二條【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國有商業(yè)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第三條【變更訴訟或者執(zhí)行主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zhí)行或者 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zhí)行主體。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第一、《紀要》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guī)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適用;第二、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本案中債權最初的轉讓時間為2011年,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符,不應適用《紀要》關于自受讓日后停止計付利息的規(guī)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zhí)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院就在執(zhí)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guī)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基本案情】

1、中國農業(yè)銀行廣州市流花支行(簡稱“農行流花支行”)經(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確認,對泰和公司(非國有企業(yè))享有借款本金115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債權。

2、2011年9月,農行流花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公司,2014年1月東方資產公司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本案當事人正中公司。

3、關于上述債權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第九條有關受讓后利息不予計算的規(guī)定,各方產生爭議,經一、二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最終確認上述債權應計算受讓后的利息。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應參照適用《紀要》規(guī)定于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后停止計算利息的問題。

第一,《紀要》第九條“關于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規(guī)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fā)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钡谑l“關于《紀要》的適用范圍”規(guī)定:“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至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tǒng)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yè)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fā)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yè)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笨梢?,《紀要》是對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確立了特殊的處置規(guī)則,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及轉讓主體均有明確限定,應當嚴格按照其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適用。如果將《紀要》適用范圍以外的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一律參照適用《紀要》精神,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及司法文件依據,也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司法精神相悖。同時,鑒于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最初的債權受讓人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如一律適用《紀要》止付利息,不僅不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損害合法受讓人的利益。本案中,案涉金融不良債權最初轉讓發(fā)生于2011年9月,從農行流花支行轉讓給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該債權第二次轉讓發(fā)生于2014年1月15日,由東方資產廣州辦事處轉讓給正中公司??梢姡瑐鶛嘧畛醯霓D讓時間與轉讓主體,均與《紀要》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符,故不應適用《紀要》關于自受讓日后停止計付利息的規(guī)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zhí)他字第4號答復,是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執(zhí)行程序中能否參照適用《紀要》規(guī)定計算債務利息問題進行請示的個案答復。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中的金融不良債權屬于《紀要》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特定范圍內的債權。因此,該答復意見所涉案件基本事實與本案不符,對本案不具有指導意義。

總之,本案不屬于《紀要》規(guī)定的特定范圍內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不應適用《紀要》第九條的規(guī)定于正中公司受讓債權后停止計算利息。申訴人關于復議裁定適用《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zhí)他字第4號答復作出裁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裁定的錯誤認定及處理應予糾正,債務人泰和公司應向債權受讓人正中公司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案例來源】《廣州正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泰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zhí)監(jiān)433號】

2、“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zhí)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故不適用于本案。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東方資產公司是否有權向楊細平主張受讓債權后所產生的逾期利息。楊細平認為依據“(2013)執(zhí)他字第4號答復湖北高院《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函復”,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不得主張債權受讓日之后的利息。本院認為,該“函復”針對的情形是執(zhí)行程序以及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與本案所涉情形不同,因此該“函復”不適用于本案。東方資產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受讓廣發(fā)銀行上海分行對天玖公司的金融債權后,一并取得主債權項下的擔保債權,即有權要求保證人楊細平承擔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的保證責任。楊細平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楊細平與上海天玖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玖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8102號】

3、本案債權分別發(fā)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屬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故金融不良債權受讓后的利息應計入執(zhí)行金額。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關于萬興隆公司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因案涉農行省分行與東方資產分公司簽訂的《委托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和東方資產分公司與泰達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分別發(fā)生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2月,并不屬于《紀要》的適用范圍,故萬興隆公司關于不應給付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哈爾濱萬興隆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黑龍江泰達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23號】

4、《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時間有明確限定,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紀要》規(guī)定之后發(fā)生的,并非《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不應適用《紀要》的規(guī)定。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fā)[2009]19號)中,明確規(guī)定了國有企業(yè)債務人對符合《會議紀要》適用范圍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關于《如何理解法發(fā)[2009]19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載明,涉及非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根據《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tǒng)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yè)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fā)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yè)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本案的不良債權是在《會議紀要》規(guī)定之后發(fā)生的,并非《會議紀要》適用范圍內的不良債權,也沒有其他有效的司法解釋對債權適用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因此,不應適用《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

天津薊州新城建設投資債權轉讓計劃政府債定融(薊州新城地塊)

【案例來源】《煙臺嘉誠實業(yè)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申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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